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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为担保发愁吗?来谈谈《民法典》中担保那些事
发稿管家| 2020-06-29 14:13:00

“我也不愿意给人担保啊,谁还没点人际交往了?”

“当时不是爱面子么,反正被告自己有钱还,我可不管。”

“我好歹也算个有头有脸的人物,那人找我了,我能不帮忙担保吗?”

“借款人自己有钱,凭啥起诉我担保人啊?”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人情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而为他人进行担保,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最后大部分都落得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关系彻底破裂的下场。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保证担保部分有12点新变化,今天为大家简述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3点。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详见《民法典》第686条)

1995年开始实施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约定不明的是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时候往往是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也就是担保人常说的“他自己有钱,轮不上我还。”

2.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变化。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与现行《担保法》相比,《民法典》相对减小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各位担保人,担忧的心情是不是也随之减少了呢?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详见《民法典》第692条)

目前适用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由原来的两年变为六个月。

要额外注意的是,担保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然排除重新打条后因担保人重新签字而再次进行担保的情况。

在社会交往中,很多情况我们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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