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追尾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1)因一方过错造成追尾的,负全责;
3、 (二)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追尾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 (3)追尾事故双方都没有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责任。
5、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追尾,另一方不承担责任。